司法行政工作演讲稿,司法行政的工作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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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一篇新法警培訓的演講稿哪位好心人幫幫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由于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現有警力已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現行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充實警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現行法警管理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新法警“進口”不暢,老法警“出口”不通。
從目前的政策看,已暫停從社會和機關內部招考法警。
從法警工作特點看,35歲以后,一般就難以適應法警工作(法警領導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轉崗。
但由于審判崗位要求高,后勤崗位有限,且要精簡,故難以安排。
一般情況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齡偏大,隊伍老化的狀況日趨嚴重。
從年齡結構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齡在35歲以上,年齡偏大,難以適應法警工作對抗性、靈活性和機動性較強的工作特點,影響戰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職數滿待遇差,缺乏激勵機制。
法警的職級晉升與行政干部一樣,按法院總人數確定比例。
絕大多數法院科級非領導職數已基本占滿,部分法院甚至超職數,難以晉升。
許多40歲左右的法警還是科員級,與審判人員相比,缺乏激勵機制,待遇較差,影響隊伍的積極性。
(四)警力不足,難以適應審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總人數的12%配備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實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數沒有達到此要求,難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實行聘任制是解決警力不足的主要辦法 (一)關于聘任制的依據和原則 法警實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據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關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順司法警察的進出渠道”的要求。
實施此項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擇優原則 要通過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改革措施,選擇優秀人員充實法警隊伍。
2、“進出口”暢通原則 法警隊伍必須年輕化、專業化,保持進出口暢通,充滿生機和活力。
3、專業法警與聘任法警相結合原則 從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穩定性、專業性的角度出發,應保留法警隊伍中的領導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員聘任。
(二)關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來源 根據司法警察工作性質和特點的要求,為保證聘任人員具有較高質量,從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軍隊和武警退役軍人中聘用。
同等條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畢業生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先聘用。
(三)關于聘任法警工作應參照的主要內容 1、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沒有受過黨、政紀處分,志愿從事法警工作; (3)年齡在25周歲以下; (4)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5)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雙眼裸視為1.0以上,無殘疾。
2、主要職責: (1)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2)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 (3)送達法律文書; (4)執行傳喚、拘傳、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參與訴訟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活動; (7)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3、任職要求: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履行職責,公正廉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2)努力學習政治、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3)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掌握現代科學手段,拓展知識面,加強個人修養; (4)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具備良好的工作作風,一切行動聽指揮,機智靈活,勇敢果斷; (5)認真遵守法院的各項紀律和規章制度,嚴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 (6)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儀表端莊,禮貌待人,維護法院形象; (8)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著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為三年,年齡達到35歲一般不再續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據審判活動開展情況、發展趨勢提出當年需求額。
數量不超過各法院法警編制總數的70%; (2)市高院對擬聘用人員統一進行考試和心理測試; (3)由聘用法院進行面試、政審、體能測試和體檢,符合條件者,擇優聘用為法警。
(4)市高級法院組織各法院與與被聘用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須經高級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依照《人民法院訓練大綱》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滿解聘外,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即時解聘。
(1)不能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職責,沒有正當理由未完成任務的; (2)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的; (4)沒有上進心,不努力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工作沒有主動性,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的; (5)執行任務時不聽從指揮,頂撞領導,冒險蠻干使工作造成被動的; (6)鬧無原則糾紛,打架、罵人情節嚴重的; (7)工作時間和執行任務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適合法警工作和違法違紀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解聘后,視情節追究責任: (1)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 (3)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4)工作中毆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三、對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對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揮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并實施考核; (二)由高級法院根據各法院需要情況將聘用法警編入各法院法警隊,執行法警任務,履行法警職責。
但聘用人員不得擔任法警隊的領導職務;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參加法院黨、團組織活動;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級法院按規定配發,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聘用司法警察評定警銜。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資福待遇,按照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和警銜補貼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醫療、失業。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殘或犧牲的,人民法院參照有關規定辦理評殘和撫恤。
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 三者的關系及各自職能在刑事訴訟中安機關查機關,法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然,對于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檢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偵查監督權(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發檢察建議等形式實現);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主要通過抗訴實現)。
所以,檢察院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歷史形成的觀念上,老百姓都認為公安是最大的,而檢察院的職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頭語“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
”但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作用是終局的,案子的最終定論都要有法院來判決,所以一般而言,現在法院的影響是最大的。